自“218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来,足足大半个月的时间,让不少北京的HR和企业好等。
眼看着其他地区都相继出台社保减免政策细则,北京的HR小伙伴,可是整天都盯着官方,就等出台具体文件。
虽然姗姗来迟,但总归出台了,着急了大半个月的HR,这下心里踏实了。
除了北京,还有这三个省,新出社保减免政策细则。甘肃、黑龙江、四川。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二)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作配合,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其他无法划型企业,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签订《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审核通过后,依据缓缴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受理。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未缴纳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至7月底前完成该项缴费。四、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关于缓缴有关事项的处理,北京市人社局给出了官方指导意见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1. 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2. 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4. 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参保单位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当于3月底前缴纳,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以此类推(参见下表)。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1. 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2. 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3. 阅读并同意《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承诺依据该协议约定执行,即完成提交缓缴申请。首次受理缓缴申请安排在
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安排受理缓缴申请。审核结果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当月生效,且只需申请一次,无须每月申请,原缴费期限在申请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费款,均可在《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相应月份“最迟缴纳时间”前缴纳。未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1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此前,已申请将2月社会保险费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参保单位,2月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以上参保单位,其2月社会保险费不予自动扣缴,但如需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申请缓缴,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缓缴。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根据自身情况,须按本通知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1. 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保费,最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缴的社保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 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缴纳缓缴的社保费,选择“月报补缴”模块,通过系统查询应缴社保费的明细,确认无误后提交。参保单位可通过银行当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缴纳缓缴的社保费。缴费数据当天有效;当天缴费不成功,次日需重新提交缓缴缴费数据并完成缴费。3. 使用银行缴费途径但暂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提交缴费确认信息的参保单位,以及使用社保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所属区经办机构提交缴费申请;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但禁止现金缴费。(一)在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单位应正常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应根据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二)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缓缴申请的参保单位,每月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征收三项社保费: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银行每天的批量扣款、银行网银、银行柜台方式完成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作。上述三种缴费方式中,银行每天的批量扣款截止时间为每月倒数第二个自然日,银行网银、银行柜面每天具体开放时间、截止时间依据银行规定执行。使用社保缴费途径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首先使用委托收款方式进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批量收款;批量收款不成功的,参保单位可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协商确定缴费方式,但禁止现金缴费。按照国家政策,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上述三类单位(人员)其应缴社保费将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进行扣缴。其中,因春节假期调整和疫情影响,未成功扣缴1月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申请,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不难看出,北京市这次出台的社保减免政策细则,确实是下了很大的功夫研究。特别是针对办理缓缴的有关事项,给出了官方的指导意见。这有利于HR明确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便更好地帮助企业享受这次实质性的减负政策。
据黑龙江税务局消息,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出台如下实施意见: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确定的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并将划型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用人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3
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省政府批准后调整。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划型结果,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完善企业类型标识及缴费参数设置。税务部门依据当期计划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一)2020 年2 月1
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二)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三)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4月应缴纳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四)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办发〔2020〕22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补缴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大型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参保企业划型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一)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三)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四)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川人社办发〔2020〕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原已纳入工伤保险降费范围的市(州)要继续实施;原未纳入但截止2020年4月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市(州)要按规定下调费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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